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澳大利亚商标第29大类明细
- 行业动态
- 2025-05-09
- 3513
澳大利亚商标第29类主要包括肉、鱼、禽、野味及其制品,如肉罐头、鱼
=== 澳大利亚商标第29类核心范围 ===
该类别主要涵盖肉类、鱼类、禽类及相关产品加工品,以及非活体动物的可食用蛋白制品,以下为典型商品项目:
| 序号 | 商品名称 | 示例说明 |
|——|————————|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–|
| 1 | 腌渍/干制/煮熟的肉类 | 火腿、香肠、腊肉、牛肉干、罐装肉酱 |
| 2 | 鱼制食品 | 鱼罐头、鱼干、鱼子酱、虾酱、贝类制品(如牡蛎、扇贝) |
| 3 | 禽类制品 | 烤鸡、鸭绒、火鸡火腿、即食卤味鸡翅 |
| 4 | 动物蛋白制品 | 明胶、骨粉、血制品(非医用)、动物脂肪提取物 |
| 5 | 加工过的蔬菜/海藻 | 腌渍蔬菜(如橄榄、酸黄瓜)、海带制品、蘑菇干 |
| 6 | 预制食品(含肉/鱼/禽) | 冷冻披萨(含肉类)、即食沙拉(含鸡肉)、方便面配料包(含肉) |
=== 特殊注意事项 ===
- 原料来源限制:若商品名称中包含特定物种(如“金枪鱼罐头”),需确保实际产品与申请描述一致。
- 加工工艺标注:需明确加工方式(如“烟熏”“风干”),模糊表述可能导致审查驳回。
- 跨类别风险:含调味料或复杂配方的食品可能涉及第30类(调味品),需分开申请或合并类别。
=== 常见问题解答 ===
Q1:申请第29类商标时,是否需要提供生产许可证或卫生证明?
A1:澳大利亚商标局不强制要求提交生产资质,但若商标使用可能违反《食品标准法》(如虚假宣传),后续可能被异议,建议保留供应链合规记录。
Q2:若产品同时涉及第29类和第31类(农产品),如何分类?
A2:需根据商品核心属性判断:
- 未经加工的生鲜食材(如鲜肉、活鱼)属第31类;
- 经腌制、烹煮或包装处理的产品(如罐头三文鱼)则归第29类。
若无法区分,可多类别并行申请,但需承担额外费用